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簡-1224-20241024-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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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4號 原 告 周進龍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法扶)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及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起訴狀所載被告公司所在地(臺北市○○區○○路0段0號10樓)核與被告公司登記公示資料(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41樓)不符,為求慎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