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NEV-113-南簡-1225-2025021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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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黃建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