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簡-1233-2024101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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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趙育智 被 告 WU HOI PAN(中文名:胡海彬,香港居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 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 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欄七第3行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54條第3項、第2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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