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1241-2024120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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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41號 上 訴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妮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