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EV-113-南簡-1267-2024101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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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67號 原 告 林冠良 被 告 王仕昌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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