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EV-113-南簡-1277-20241119-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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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超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子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