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NEV-113-南簡-1293-2025022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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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聖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馮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113年 度南簡字第129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即其對第一審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92,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