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EV-113-南簡-1305-20250212-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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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翊誠科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晟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