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1324-2024121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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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朱瑞連(即:欣欣美容美髮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桂文」之 記載,應更正為「陳佳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