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簡-1364-20241129-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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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DENINA JOSE ACBANG(喬斯)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被告持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定准許,並於民國113年6月3日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卷宗核閱屬實。原告否認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發生爭執,攸關原告是否負有給付票款予被告之義務,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加以除去,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之法律上利益。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外籍移工,不諳中文,透過友人認識被告 ,被告知悉原告有轉換雇主之需求,向原告佯稱可以協助找工作,但須原告簽署相關文件,原告不疑有他,在系爭本票上簽名,惟並未填載金額。詎被告未經原告授權自行在系爭本票上填載金額,並持以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定准許在案,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請求確認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由發票人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債務人祇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若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資為對抗,則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835號判例參照)。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裁 定為證,且與證人傅世豪到庭具結證稱:我經營機車行,原告工作的地方在我機車行附近,原告跟我買機車,我們就成為朋友。我與被告也是朋友,被告經營販賣手機、安全帽等分期業務,借用我的機車行辦理她的業務。原告在我的機車行簽發系爭本票,我不知道原告為何要簽本票給被告,只有聽到被告叫原告在系爭本票上簽名,原告簽名的時候,我有看到本票上的金額是空白的,原告只有寫自己的名字等語(本院卷第54-56頁),大致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真實可信。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請 求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規定,爰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12年12月1日 99,000元 未載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