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簡-1376-2024112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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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76號 原 告 呂中修 呂昆浲 被 告 陳南安 陳淑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 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 月26日宣判,惟因被告陳南安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到庭,應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