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1394-2024121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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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侑元(原名:呂季勳)間113 年 度南簡字第1394號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 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萬3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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