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EV-113-南簡-1413-2024102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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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陳寶華律師即吳仁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 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528元,經本院通知原告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原告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收受,逾期迄未補繳,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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