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EV-113-南簡-1424-20241209-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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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原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蔣金元、蔣施智惠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3 年度南簡字第14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