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EV-113-南簡-1431-2025020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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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滄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美華、王世杰、王世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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