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EV-113-南簡-1437-2024120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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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37號 上 訴 人 郭晨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