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EV-113-南簡-1448-20241107-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448號 原 告 梁晉維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施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 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系爭本票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票字第2817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以,系爭本票由被告持有並據以行使票據權利,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亦非直接前後手,且 系爭本票發票日為民國109年11月9日,未載到期日,然被告於113年6月27日始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已罹於時效,被告自不得持系爭本票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聲明: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9年11月9日在原告家附近交付30萬元現 金給原告,原告並當面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兩造間確實有30萬元之借貸關係。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本文定有明文。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非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見本院卷第20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不得以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存否對抗被告,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於法無據。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 項固有明文。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票載之發票日為109年11月9日,未載到期日,有系爭本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司票卷),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系爭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是系爭本票付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自發票日起算3年,至112年11月9日已屆滿。然被告遲至113年6月27日始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817號卷宗查明無訛,則系爭本票之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從而,原告主張時效抗辯,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不存在,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陳,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 權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200元(即裁判費3,2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9年11月9日 30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23日 WG000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