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NEV-113-南簡-1463-2024122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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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6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 被 告 陳金榮即恩美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即原判決第一頁第十四行) 關於「六6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個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