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1473-2024120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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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順發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113年度南 簡字第14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4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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