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EV-113-南簡-1483-20241119-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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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483號 原 告 蔡竣傑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汪燦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朋友,被告因聽聞其女友陳稱:民國112 年3月21日16時許遭原告強制猥褻等語,遂於同日18時17分許,無故侵入原告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內,並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拉扯原告衣領並以腳絆倒原告(下稱系爭事件),致原告受有頭、頸部挫傷、左臉頰挫傷腫脹等傷勢(下稱系爭傷害)。被告並經本院刑事簡易庭以113年度簡字第2089號判決認定犯傷害罪,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確定(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100,700元【計算式:醫療費70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調字卷第9頁)。 二、被告則以:伊有傷害原告沒錯,但伊沒有損害原告任何財物 ,系爭事件係因原告強制猥褻伊女友,現由法院以OOO年度○○字第OO號案件審理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簡字卷第21頁)。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112年3月21日18時17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住 處內,遭被告徒手拉扯衣領並以腳絆倒,致受有系爭傷害;被告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089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犯傷害罪,判處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亦自陳:伊有打原告等語(見簡字卷第21頁),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堪予認定。  ⒉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金額,分述如下:  ⑴醫療費700元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傷害,於112年3月21日 至台南市立醫院急診科就診,支出醫療費用700元乙節,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急診收據(見調字卷第19、25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應予准許。  ⑵精神慰撫金10萬元部分: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致 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者,雖亦得請求賠償,惟酌定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時,應斟酌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之身分、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痛苦及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教育程度、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參見系爭刑事案件卷宗及禁閱卷之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資料),及系爭事件緣由、原告所受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尚嫌過高,應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⑶綜上,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0,700元【計算式:醫療費 用700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8月3日(見調字卷第4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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