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EV-113-南簡-1495-20241007-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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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4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思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2,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