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EV-113-南簡-1503-20241212-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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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03號 原 告 鄭瑞娟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陳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7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同為集合式住宅「都會假期」之住戶,伊並 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擔任該處第23屆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詎被告基於侵害伊名譽之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詆毀伊之名譽,貶抑伊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伊名譽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之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影像檔光碟及譯文為證,而本 件起訴狀繕本已合法送達被告,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被告以附表所示之言論故意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行為,造成原告身心痛苦,精神遭受損害,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即屬有據。審酌被告未經查證即為附表所示之不實言論之侵權行為態樣、原由、可歸責程度、原告所受身心傷害、兩造之資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主張此部分對被告請求18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尚嫌過高,應以50,000元為適當。 ㈢原告併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 ,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之法定利息。經查,本件起訴狀於113年7月30日送達被告,是法定利息起算日應自113年7月31日起算。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 ,000元及自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436 條第2項等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審酌兩造勝敗比例,由敗訴之被告負擔278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一、被告於112年9月25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就只能說第二次住戶大會,看簽名多少,然後換掉他們」、「證據就是100萬的支票錢被他們領出來」。 二、被告於112年9月28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100萬被他們貪污」、「15F-6C(即該門牌號房屋之住戶潘蘭蘭)她都有幫我們查看公告財報」、「星期五下午3點她把100萬定存領走,3點半潘蘭蘭就馬上跟我們說了」、「她(潘蘭蘭)沒有拿給我看」、「做副主委領錢領的到」。 三、被告於112年9月29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要汙這100萬要三個印章,財委、副主委、主任,他們這幾個都脫不了關係」、「100萬他拿30萬,剩下70萬她拿了,當然要跑啊」。 四、被告於112年10月2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Ora(即原告暱稱)跟社區前主任貪汙」。 五、被告於112年10月5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妳副主委要領要公告啊,但是妳沒有公告,100萬3點就去銀行領出來」、「他們兩個把錢領走沒有公告是要讓住戶來質疑的喔」。 六、被告於112年10月10日向訴外人丁勤峰稱「女的現在本身就有6、7條罪名,不只是貪污社區100萬而已」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