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EV-113-南簡-1508-2024112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許瑞玲 被 告 李侑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999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獲得報酬,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黑水國際─(控台)」、「黑水國際─(經理)」、「菸灰缸」、「國寶官方客服─盈潔」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國寶官方客服─盈潔」對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12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長榮門市」2樓,將新臺幣(下同)40萬元交付被告,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後,即依指示至臺南市某處,將40萬元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菸灰缸」,致原告受有40萬元之損害,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詐欺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原告主張被告上揭詐欺、洗錢行為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下稱系爭刑案)審理時坦承不諱,被告此等行為亦經系爭刑案判決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已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則被告既故意以共同詐欺之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原告,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40萬元,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22日起(附民卷第11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