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NEV-113-南簡-1510-2024102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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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原 告 仲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菁 被 告 趙喬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區 辦公處),然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被告亦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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