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3-南簡-1537-2025022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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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繆萍 被 告 廖桂連即芝孋美容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蔡仲閔律師 李欣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73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簽訂如附表所示之契 約(下合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以如附表所示之契約金額向被告購買各該契約所屬之美容課程,迄今尚未進行如附表所示堂數,然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間發現被告經營之美容室已人去樓空。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7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跌倒受傷而辦理停業,原告尚可至被告女 兒所經營之「婕邧美容時尚坊」進行課程,被告自非給付不能,且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3、4之課程已進行完畢、如附表編號2之課程已受領遲延,原告就其權利之行使有悖於誠信原則,倘原告終止如附表所示各該契約,亦應返還已領取價值共154,580元之贈品,爰以此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契約終止權之行使,本於契約自由原則,非不得由契約當 事人任意約定其終止之原因,如無約定者,端視有無法定終止原因之存在而定。繼續性契約,若於中途當事人之一方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致契約關係之信賴性已失,或已難期契約目的之完成,民法雖無債權人得終止契約之明文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同法第227條及第254條至第256條之規定,許其終止將來之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61號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279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課程後, 被告自113年7月23日起停業迄今,而未繼續依系爭契約提供美容課程等情,業據其提出羅麗芬國際美容事業集團協議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並有商業登記抄本在卷為憑,核與其所述相符,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前情為真實。則被告既已停業,即無法依系爭契約完整履行其提供課程之義務,衡情其給付已屬不能,顯係具可歸責事由而致給付不能情事甚明。因此,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主張以民事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契約、解除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其已收受但未為提供課程之款項,係屬有據。  ㈢至被告抗辯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3、4之課程已進行完畢、 如附表編號2之課程已受領遲延,且原告可至被告女兒經營之「婕邧美容時尚坊」進行課程云云,固據提出移店公告、商業登記資料、顧客簽名紀錄表、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為佐(見本院卷第51至55、63、83、85頁),然顧客簽名紀錄表上所載項目名稱分別為「凍齡12堂」、「用油30堂」、「全油芳療38堂」,與系爭契約之名稱未盡相符,即難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且系爭契約並未約定期限,縱被告自107年1月27日至108年6月19日間,曾主動詢問原告何時前往進行課程或提出空檔時間,惟未經原告同意,即難認原告有何受領遲延之情形;又「婕邧美容時尚坊」並非被告所經營,固不論其可否提出與系爭契約同一條件之給付,亦難以此反推被告非屬給付不能。另被告抗辯原告如解除或終止如附表所示各該契約,亦應返還已領取價值共154,580元之贈品云云,惟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民法第40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並未說明有何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原告?原告對被告負有何種債務?有無符合抵銷之要件?是被告上開所辯云云,均無足採。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為未確定期限之債務,應於被告受催告而未履行時始負遲延責任。查原告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而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3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51頁),是其請求自上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 2,733元,及自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就訴訟費用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契約名稱 訂約日期 契約金額 課程堂數 未進行堂數 請求賠償金額 1 凍齡緊膚套組 103年5月3日 38,800元 12 1 3,233元 2 LRP生肌解碼組 103年10月23日 39,000元 10 5 19,500元 3 90分鐘手技油壓課程 105年9月30日 6萬元 50 50 6萬元 4 90分鐘手技油壓課程 106年8月16日 5萬元 42 42 5萬元 總計:132,7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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