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簡-1541-2024112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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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 原 告 曾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2869號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民 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 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再於113年11月21日具狀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450, 587元,是認原告為訴之追加,應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追加之訴 訟標的金額2,450,587元(計算式:3,450,587-1,000,000=2,450, 5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按被告人數提出113年11月21日民事補正狀繕 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