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EV-113-南簡-1541-20250312-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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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張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川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 人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