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簡-1543-20241230-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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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方時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漢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 月26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15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 由,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