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簡-1550-2024102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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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50號 原 告 趙文鳳 被 告 施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