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簡-1566-2025020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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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鄭書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秀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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