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簡-1581-20241129-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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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陳原啟 被 告 郭恆南 郭承杰 郭宗穎 郭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郭林春梅所遺如附表1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2「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3所示之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為訴外人郭光隆(原名郭汶銘,下稱郭光隆) 之債權人,其因積欠伊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本息(下稱系爭債務)未清償,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2834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伊強制執行之聲請。又郭林春梅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死亡,為郭光隆之被繼承人,並遺有如附表1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郭光隆及被告繼承並登記為公同共有。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就系爭遺產之郭光隆應有部分為強制執行,惟系爭遺產於未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兩造對系爭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爰依民法第第242條、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3條規定,代位郭光隆訴請依附表2「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執行法院113年5月27日函、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為證(南司簡調卷第15至43頁),並有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以113年7月19日函、7月22日函、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19日函附之郭林春梅繼承人辦理系爭遺產之土地建物登記案卷相關資料可佐(南司簡調卷第73至89頁、第95至10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郭光隆之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核閱無訛(限閱卷第6至10頁),且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3條、第824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經查,原告主張郭光隆對其負有系爭債務,怠於行使其權利,郭光隆與被告共同繼承系爭遺產,應依附表2所示之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為分割,本院認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屬公平適當,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 第823條規定,代位郭光隆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郭光隆請求分割遺產,兩造互蒙其利,且係由原告代位郭光隆起訴,爰依前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3所示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以臻公允。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1:系爭遺產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8.71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0.71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79.12 1/6 附表2: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公同共有全部 郭恆南1/3 郭承杰1/9 郭宗穎1/9 郭品祥1/9 郭光隆1/3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公同共有全部 郭恆南1/3 郭承杰1/9 郭宗穎1/9 郭品祥1/9 郭光隆1/3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公同共有1/6 郭恆南1/18 郭承杰1/54 郭宗穎1/54 郭品祥1/54 郭光隆1/18 附表3: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郭恆南 1/3 2 郭承杰 1/9 3 郭宗穎 1/9 4 郭品祥 1/9 5 郭光隆(由原告負擔)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