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簡-1583-2024101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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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慧琳即陳柳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602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7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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