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EV-113-南簡-1596-2024110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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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農嘉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善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促字第18485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3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