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EV-113-南簡-1600-2025022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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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林基獻 被 告 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 五村商行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前列五村商行、吳碧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簡字第16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 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 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辯論終結,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未受正確期日之通知(報到證期日登載有誤),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 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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