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NEV-113-南簡-1608-2025031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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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正 (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文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 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