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EV-113-南簡-1630-202412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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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蔡松生 訴訟代理人 山君儀 被 告 邵于虔 訴訟代理人 高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過失傷害犯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審理中,因該刑事案件所涉被告過失行為所致原告之傷害程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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