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EV-113-南簡-1630-2025022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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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蔡松生 訴訟代理人 山君儀 被 告 邵于虔 訴訟代理人 高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上列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 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