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NEV-113-南簡-1630-2025022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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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0號 原 告 蔡松生 訴訟代理人 山君儀 被 告 邵于虔 訴訟代理人 高孟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上列所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 交上易字第636號案件判決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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