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EV-113-南簡-1634-20241213-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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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634號 原 告 高嘉孜即毛毛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 告 洪歆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675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方法如附件所載。被告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兩造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