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3-南簡-1643-20250120-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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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松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宇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 16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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