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3-南簡-1651-2025020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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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51號 原 告 包國興 訴訟代理人 包丹丰 包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文雄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起訴,應以訴狀 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 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亦有規定。經查,原告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僅記載追 加被告郭輔波和郭寬敏之繼承人、王海訓之繼承人、洪黃教之繼 承人、蔡昭芳和蔡甘也好之繼承人、許陳不之繼承人,並未列郭 輔波和郭寬敏、王海訓、洪黃教、蔡昭芳和蔡甘也好、許陳不之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無起訴事實及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則原告起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提出郭輔波和郭寬敏、王海訓、洪黃教、蔡昭芳和蔡甘 也好、許陳不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上開繼承 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繼承系統 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再依據上開資料,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 適格之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訴之聲明 、完整起訴事實)及追加被告人數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前揭各事 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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