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EV-113-南簡-1672-2024110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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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7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月華 被 告 姚吉謙 住○○市○○區○○街○段000巷000 弄00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86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及利息合計361 ,3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裁判費1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