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EV-113-南簡-1673-2025032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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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73號 上 訴 人 施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麗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