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EV-113-南簡-1679-2025021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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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 告 李姿螢即順山商行即順山早午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