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EV-113-南簡-1686-20241106-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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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6號 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松竹等人間請求判決分割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卷證裁判: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98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59,000元/㎡面積24.18㎡原告應有部分7/2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20元。 二、原告應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黃松竹、黃祥盛、黃松雄、黃港 、黃獅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如繼承人有已死亡者,應再提出該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本院前已以民國113年8月6日函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原告於113年8月12日收受補正函,迄未補正,特再次裁定命原告依期補正】。 三、原告應具狀確認起訴對象、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