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簡-1688-20241108-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辜滄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 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9, 67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7日止(見支付命令聲請狀尾電子遞狀日)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30,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一: 利息 計息本金 計息起訖時間 年息 253,797元 113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15.1% 169,350元 113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 14.9% 附表二: 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429,676元 253,797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7日 15.1% 314.99元 169,350元 113年10月5日 113年10月7日 14.9% 207.4元 合計(本金+起訴前利息)430,198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