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EV-113-南簡-1689-20241111-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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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渼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723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97元【計算式:本金225,644元 +自113年8月21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23日之利息3,153元 =228,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9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