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EV-113-南簡-1689-20250116-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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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吳渼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 5,64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