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3-南簡-1689-20250220-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渼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二第10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卷二第105-109頁)。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