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NEV-113-南簡-1689-20250220-4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渼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徵收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卷二第101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卷二第105-109頁)。是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