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EV-113-南簡-1716-2025020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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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16號 上 訴 人 陳春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宜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 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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