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EV-113-南簡-1723-2024121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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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尤建中 被 告 王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及賠償新臺幣(下同)12 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450元( 即原告主張占用面積0.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63,500元+12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1,000 元,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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